瑞森普法 | 破产程序中可撤销的“无偿转让财产“的八种情形

来源:本站日期:2023-05-17 15:17:01

1.jpg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了五种行使破产撤销权的行为,其中第1项所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便是一种典型的破产可撤销行为,通说认为其属于欺诈行为,对其进行规制是为了确保破产财产的最大化,打击的是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笔者将从实践角度出发,浅析实践中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类型。
一、无偿转让有形财产所有权
在实务案例中,大多是对商品房所有权的转让,余下的涉及到转让货币、车辆及工厂生产线所有权,这些财产的共性是价值都较大。此类案例裁判中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无偿”所展开,被告方通常会主张其是基于有偿行为而取得案涉财产所有权。 
在“重庆市香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李安连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中,被告抗辩称其取得案涉商品房所有权的行为并非无偿,是由于债务人无法偿还对其借款而进行的以物抵债行为。
二、无偿转让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产生的创新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而能进行转让的仅限于后者。在笔者检索到的案例中,转让的客体主要是专利和注册商标,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支持上述撤销权的行使,说明司法实践中法院均认同知识产权属于《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1项所指的“财产”。
在“余后龙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该条文中的“无偿转让财产”是指债务人无偿转让或无偿放弃有形财产和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的行为。
三、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即并存的债务承担,在破产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中表现为债务人在嫌疑期内加入第三人的债务关系,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实践中第三人主要是与债务人存在利益关系的主体,如加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或是加入债务人的关联企业的债务。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既包括债务加入是否属于“转让”行为,又包括对债务人是否因债务加入行为而受益的判断。
四、无偿转让债权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债务人享有的可转让的债权属于债务人财产,多数法院并未对债权的性质进行解释说理,但大多数法院均认可债权属于《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1项所指“财产”。
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无偿”的认定,在“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与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中,存在债务人转让债权是为了让被告继续为债务人的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法院认为债务人在此情况下获得了间接利益,转让债权的行为并非无偿。 
在“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深圳市加里红杉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中,依据圣都公司与金型公司、加里红杉公司于涉案《协议书》中所作约定,圣都公司加入金型公司欠加里红杉公司的债务,并将其享有的4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予加里红杉公司。同时,加里红杉公司确认,上述债权转让均为无偿性质,未支付任何对价。且,涉案《债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圣都公司将其对骏屹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无偿转让给加里红杉公司。
在“吴建生与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两份债权转让协议应当撤销,吴建生据此取得的669933元应当向申环公司返还。根据吴建生的陈述,申环公司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申环公司对华源公司的债权转让669933元给吴建生,是为了代沪安公司向其归还958452.12元保证金中的部分保证金,但是结欠吴建生保证金的债务人为沪安公司而非申环公司,在无证据证明申环公司与沪安公司存在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下,申环公司与吴建生签订的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系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应予撤销,吴建生依据前述两份债权转让协议取得的669933元应当返还。
五、无偿转让股权
实践中对股权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1项所指的财产,大多数法院均予以了肯定。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是对“无偿”的判断,在“日照市企业重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相恒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判断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时,并非仅仅考虑企业当时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还要考虑企业的经营规模、未来发展潜力和市场需求等多方要素。 
在“福建闽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龙辉等破产撤销权纠纷”中,闽游农业公司在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清算案前一年内,将其享有的闽游食品公司的25%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朱龙辉,该股权转让行为明显不具有合理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造成实际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财产减少,损害了闽游农业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据此,闽游农业公司管理人有权要求撤销上述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
2.jpg
六、无偿设立担保物权
无偿设立担保物权表现为无偿设立抵押权、质权,是“无偿转让财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大多数法院认可该种行为满足“无偿转让财产”的构成要求。但是争议问题仍就存在,主要涉及本项与《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项“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适用上的竞合。
在“戴正伟与浙江德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明确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之行为应予撤销,基于该条款的文义,既包括对破产债务人自身的既存债务追加担保的行为,也包括对破产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既存债务追加担保的行为。同时,基于《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立法目的,破产撤销权的设立意在纠正破产债务人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实现公平受偿,而为破产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既存债务追加担保的行为明显增加了设立优先受偿权的财产范围,损害了其他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应当予以撤销。
七、无偿提供保证
提供保证与设立担保物权均属于法定的担保方式。在企业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的情况下为其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实际上是在无对价的情况下将财产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客观上导致了债务人公司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本质上属于无偿转让财产。 
追偿程序的行使,往往是由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缺乏清偿能力所致,此时破产债务人的追偿权只是一个没有担保且可能难以实现的债权,这与财产的无偿转让行为并无实质性区别。故应当可以适用“无偿转让财产”的规定予以撤销。 
在“戈松林、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等破产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中,华宸公司作为保证人,虽然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原债务人陈国华进行追偿,但因陈国华已没有清偿能力,因此华宸公司客观上无法行使追偿权。华宸公司在明知陈国华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的情况下为其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实际上是华宸公司在无对价的情况下将财产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客观上导致了华宸公司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本质上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应当予以撤销。对华宸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光控股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为他人提供担保且无相应对价,因此新光控股为他人提供担保与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无本质区别。
八、无偿提供租赁
破产可撤销行为中的无偿提供租赁并非指租赁合同本身约定无偿,而是指债务人未取得其应享有的租金债权,导致其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损害了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这类行为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还较为少见,笔者检索到两个案例。
在“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诉顾林虎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债务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债务人在嫌疑期内放弃了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法院认定其构成无偿转让财产; 
在“孙朝霞、文登灿明服装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涉案《备忘录》虽签订于2013年4月10日,但孙朝霞实际无偿使用涉案房地产的时间发生在2017年9月1日后,即双方实际履行《备忘录》的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且持续至破产申请受理之后,灿明公司将其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无偿转移给孙朝霞,灿明公司不能因此获得利益,致使灿明公司责任财产不当减损,损害灿明公司全体债权人利益,一审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认定灿明公司管理人将该部分租金在孙朝霞债权中予以扣除的行为有效,并无不当。
在司法实践中,“无偿转让财产”表现出了丰富的行为类型,行为的客体不仅涉及货币、实物等传统意义上的财产,还涉及知识产权、债权等无形的财产;行为的方式也表现为设立担保物权、提供保证等。这要求裁判者在实务中不应拘泥于法条的字面意思,而应当以是否符合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目的为判断标准,从立法本意出发进行解释,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应对纷繁复杂的实务问题。

【参考文献】

[1] 重庆市香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李安连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渝0110民初7158号

[2] 余后龙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沪03民初326号

[3] 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深圳市加里红杉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52号

[4] 吴建生与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苏02民终3953号

[5] 福建闽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龙辉等破产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闽08民终1706号

[6] 日照市企业重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相恒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案号:(2020)鲁11民终411号

[7] 戴正伟与浙江德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案,案号:(2017)浙05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书

[8]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民事裁定书,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2231号

[9] 戈松林、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等破产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案,案号:(2022)苏02民终3618号

[10] 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诉顾林虎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苏0281民初16720号民事判决书

[11] 孙朝霞、文登灿明服装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案号:(2020)鲁10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书

END

转自:翰文法苑

编辑:瑞森新媒体团队

审核:聂晶晶律师

瑞 森 法 语:权利和义务就是得到和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