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9月,被告人沈某与王某合谋开设赌场营利,并约定由王某负责联系场地,沈某负责招揽参赌人员,两人共同经营。2021年9月30日,经王某联系,沈某租用了陇县某小区物业办一房间,提供两台麻将机,购置筹码牌,在该房间内开设赌场。2021年10月,沈某、王某组织贾某等十余人在该赌场以麻将牌“双报停”等方式进行赌博,根据赌资不同抽取不等的抽成,期间,沈某雇佣马某 (另案处理)在赌场分发筹码牌、抽成、打杂。
2021年11月1日,被告人闫某明知沈某为开设赌场租用场地,仍将其位于陇县某公司办公场地以每天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沈某,11月1日至9日,沈某组织马某等人在该赌场以麻将牌“双报停”等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不等的抽成,马某在赌场发放筹码牌、抽成、打杂。
开设赌场期间,沈某涉案赌资累计106万元,抽头渔利累计35596元;王某涉案赌资74万余元,抽头渔利12388.67元;闫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等书证、麻将机等物证、证人冯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沈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闫某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三人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王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对三人并处罚金。
律师辩护意见
王某委托本所张一鸣律师、郭晨阳律师为辩护人,经过讨论分析,张一鸣律师、郭晨阳律师认为:对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坚定,自愿认罪认罚、退赃,且家庭特殊,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认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

张一鸣律师
郭晨阳律师
郭晨阳律师,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业务:公司业务、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寄语: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电话:15202486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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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一鸣律师
审核:聂晶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