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我所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处理

来源:本站日期:2024-12-16 16:30:23

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杨娜、齐翠玲律师办理的王某(化名)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过辩护律师积极有效的辩护和沟通,某检察院撤回对当事人王某的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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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21年9月,王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西安市某交警大队查获。经司法鉴定,当事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35.28mg/100mL。随后,王某被某交警大队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辩护经过

本案辩护工作的难点在于王某醉酒驾驶的酒精含量过高,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即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杨娜、齐翠玲律师在接受王某委托后,详细和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到案经过、提审讯问等情况,并前往案发现场实地查看,充分评估醉驾行为的现实危险性。在案件起诉法院的第一时间和承办法官取得联系,调取案卷材料,并详细审查案卷。

根据实地考察了解,以及对卷宗材料仔细研究,杨娜、齐翠玲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辩护意见书》,并检索多份类案判决一并呈送法院。上述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及法律适用如下:

1、被告人王某在停车场挪车的行为符合《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2、被告人王某在停车场将车辆挪至出口处,也是为了尽快将车辆交给代驾,其行为符合《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3、被告人王某为尽快救治突发疾病的朋友挪车的行为符合《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的规定处理。

4、即使法院不认定王某构成紧急避险,那么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最终结果

2024年1月, 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同意检察院就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撤回起诉。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处理。王某对杨娜、齐翠玲律师团队的辩护工作表示感谢,并承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引以为戒。

结语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基本责任,也是律师重要价值的体现。

本案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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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娜律师

个人简历:杨娜律师,律所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从事法律行业近二十年。现任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2311668721。

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擅长业务:主要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诉讼案件,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审查、企业投资并购等非诉业务。

联系电话:177918775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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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翠玲律师

个人简历:齐翠玲律师,律所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311900261。

社会职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擅长业务:主要擅长婚姻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诉讼案件。

联系电话:1346860106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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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瑞森新媒体团队

审核:聂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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