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森成功案例 | 一起帮入学构成的诈骗罪,成功争取到缓刑!

来源:本站日期:2023-07-17 16:48:19

案情简介
**年*月,被告人A虚构了其可以帮忙办理上学的能力,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称为被害人小孩办理上小学需要7万元,被害人向其转账7万元,被告人A将赃款消费,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辩护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家属委托霍焱、郭媛婕律师担任被告人A的辩护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件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A,与检察官、法官多次沟通,联系被告人家属提交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家属已主动退还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主动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A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A具有自首情节,且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A具有自首情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依法可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A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平日一贯表现良好,此前无任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A已经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向其出具刑事谅解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受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A予以谅解,同时请求司法机关能够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宽处罚,减轻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审判庭能够采纳受害人的意见,对被告人A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A家属积极退赔,并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家属已代为向受害人全部退赔完毕,受害人出具收条,确认其已收到被告人A家属退赔的全部款项,并依法缴纳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A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A在本案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赔,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并依法缴纳罚金,综合全案事实,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A依法适用缓刑。
辩护成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5000元(已纳)。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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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焱律师

霍焱律师,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高级工程师,1994年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取得机械制造工程学士学位。1996年赴德深造一年,回国后继续在西北政法大学学习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土学位。2011年5月在北京参加由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组织的,全国第一期高级律师训班圆满结业并获结业证书。社会职务: 西安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擅长业务:执业二十几年以来先后为我市多家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办理各类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百余件。对现代企业制度有深入研究,具有丰富的非诉讼和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擅长代理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商品房买卖、经济合同、股权转让、金融担保等经济纠纷案件及刑事案件辩护。被西安电视台法制术目评为为民解忧,值得信赖的好律师。

寄语:仅仅熟知法律是永远成不了好律师的,好律师更应是能解决当事人实际问题的高手。做事先做人。

电话:13609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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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媛婕律师

郭媛婕律师,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擅长业务: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

寄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案件无大小,必当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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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瑞森新媒体团队

审核:聂晶晶律师

瑞 森 法 语:权利和义务就是得到和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