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孙晓斐律师接受原告方的委托,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本案最终调解结案,现就本案的相关情况分析如下。
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8月12日签订《车辆转让合同》。被告将案涉车辆典当给某典当公司,典当金额为**元,典当期限自****年*月**日起。案涉车辆登记证上记载有****年*月**日登记的某银行对案涉车辆的抵押权。2022年8月12日,原告转给典当行**元用来赎车。2022年8月12日,原告转至被告账户**元用来给银行还该车贷款。车辆登记证显示2022年8月17日银行解除对案涉车辆的抵押权。2022年8月19日,原告确认车辆抵押权解除后,给被告转第三笔尾款。2022年9月22日,原告去过户案涉车辆时,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案涉车辆被查封无法过户。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起诉,请求确认合同解除、退还车款、承担违约金。2023年3月29日开庭,当庭调解。至开庭时,被告涉诉的查封案涉车辆的案件二审还未开庭。根据案涉合同约定“七、若该车因车辆手续问题导致不能过户,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退车,甲方应无条件将乙方已支付的定金或车款如数退还给乙方,并承担车价的30%作为违约金。”故案涉车辆被查封导致车辆无法过户,是合同约定的被告违约情形。争议焦点二:案涉二手车买卖合同是否解除,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因被告涉诉,案涉车辆被法院查封。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封。案涉车辆无法正常过户,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因原告方未保留与被告沟通合同解除事宜的证据,我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案涉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争议焦点三:原告在车辆具备过户条件后超过一个月才去过户,是否有过错?案涉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22年8月12日,8月17日银行已经解除了车辆的抵押权,8月19日原告方确认车辆解除抵押权的事实。9月22日原告去车管所过户被告知车辆被查封。案涉车辆的实际被查封的时间是9月20日。案涉合同并未约定原告过户车辆的时间限制。但是一个月的时间确实足够原告方及时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和第六条公平原则的规定,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调整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本案最终在法官的耐心沟通和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当庭达成了调解意见。1、合同于****年*月**日(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2、被告于****年**月*日返还原告购车款;3、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元(相当于车价款的10%+诉讼费);4、逾期未付,以未付车价款为基数,按照6%计算的利息。本案双方确认了一个足够的时间,让被告能够在这期间拿到另案的二审判决书并解封案涉车辆。对原告来说,及时确认了债权,保障了自己的权益。不会因为案涉车辆的贬值,造成自己的损失。如果后续双方对车辆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另行达成协议。二手车价格是相对不稳定的,容易受到市场环境波动影响。在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尽量约定完善违约条款,发生纠纷以便使用。对于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重要时间节点最好能约定上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制,督促双方及时履行。在进入僵局状态后,要采取有效的手段维权,避免因己方的延误导致利益损失。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孙晓斐律师
孙晓斐律师,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