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森视点 | 政府专项债券操作实务要点及风险控制(上)

来源:本站日期:2022-05-11 14:38:41

提 纲



一、债券的分类
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背景
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操作实务
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风险控制
五、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营销

作者: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 杨玉辉律师

文2631字,阅读约需5分钟

2015年,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进入快车道,为满足地方合理融资需求,国务院每年安排的发行额度逐年呈跨越式增长。从2015年的0.1万亿元逐渐增加到2022年3.65万亿元,可见国家力推专项债券发展,充分发挥专项债券“促投资稳增长”的作用。《法律意见书》是政府专项债券重要发行文件之一,承办律师有必要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相关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和了解,基于此笔者将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债券的分类


股权融资:股东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股东的融资方式,总股本同时增加。
债权融资:债权融资是指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

债券分类

划分依据

名称

主要特征

发行主体

政府债券

发行主体为政府。

金融债券

发行主体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凭证。

公司债券

发行主体为公司,风险相对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大。

付息方式

零息债券

债券合约未约定利息支付的债券,通常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和交易,债券持有人实际上是以买卖(到期赎回)价差的方式取得债券利息。

附息债券

合约中明确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持有人定期支付利息(通常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部分附息债券可以根据合约条款推迟支付定期利息,故被称为“缓息债券”。

息票累计债券

规定了票面利率,但债券持有人必须在到期时一次性获得本息,存续期间没有利息支付。

发行方式

公募债券

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公募债券的发行量大,持有人数众多,可以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流动性好。

私募债券

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其发行对象一般是特定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

债券形态

实物债券

 

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一般印有债券面额、债券利率、债券期限、债券发行人全称、还本付息方式等各种债券票面要素。无记名国债属于实物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凭证式债券

其形式是债权人认购债券的一种收款凭证,而不是债券发行人制定的标准格式的债券。我国1994年开始发行凭证式国债。

记账式债券

是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利用证券账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债券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我国1994年开始发行记账式国债。


利率债

指直接以政府信用为基础或是以政府提供偿债支持为基础而发行的债券。狭义利率债包括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广义利率债包括狭义利率债、中央银行发行的票据、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铁路总公司等政府支持机构发行的债券。

信用状况

信用债

1. 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信用债券,包括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普通公司债(包括可交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

2. 商业性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债券,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政府债券分类

名称

主要特征

国债

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国债,其主要用途是解决由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或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和弥补国家财政赤字,主要分为凭证式和记账式。

地方政府债券

由地方发行并负责偿还的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以承担还本付息为前提,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主要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分类

分类

主要特征

一般债券

一般债券(普通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专项债券

专项债券(收入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背景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是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
专项债券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严禁时期:最早出现在共和国成立初期,1981年恢复国债后地方债券就淡出视野,1993年地方国债被国务院明确“叫停”,原因是“怀疑地方政府承付的兑现能力”。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该禁令一直持续至2009年。
恢复发行时期:2009年2月17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安排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报告》有关情况的汇报。由财政部代理发行的2000亿地方债券分配方案目前已经基本确定,获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专项预算调整方案报告》通过后,即可发行上市。此前,全国范围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第一期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30亿元已获准发行,于2009年3月30日至2009年4月1日在上交所发行,发行结束后于2009年4月3日上市。
快速发展时期:《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57号),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自此,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展进入快车道。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发布,是我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展中的里程碑事件,该文件提出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提出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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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辉,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金融事务部专家委员,具备十余年国有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从业经历,拥有银行职业中级职称,具备企业理财顾问师(CFC)和证券从业资格,擅长处理合同类及与公司、证券等有关的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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