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民法典》之《合同编》第496条第1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由此可见,所谓格式条款至少应满足三点:1、重复使用;2、预先拟定;3、未与对方协商。那是否只要满足满足以上三点的,就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呢?成为格式条款后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可通过《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及其变化进行简要探讨。
来源:本站日期:2021-06-23 17:55:48
引言:民法典》之《合同编》第496条第1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由此可见,所谓格式条款至少应满足三点:1、重复使用;2、预先拟定;3、未与对方协商。那是否只要满足满足以上三点的,就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呢?成为格式条款后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可通过《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及其变化进行简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