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伤认定的三要素应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在三个因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而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用以判断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即职工是否工作原因难以查明时,可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对因工作原因作出推定。
无法查清员工因何受伤时,可认定为工伤么?相关举证责任应由哪方承担? | 瑞森原创
来源:本站日期:2021-06-18 15:12:04
瑞 森 法 语:权利和义务就是得到和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