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事实、重证据是刑事辩护的生命线
------办理一起二审刑事案件的思考
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
杨 鹤 律师
摘要:刑事辩护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社会公平正义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辩护人在承办一起刑事案件时很重要的就是重视事实与证据,偏离这个基础将会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及时的保护,特别是还影响着辩护律师团队的执业声誉和个人形象。本文是笔者在办理一起二审刑事案件中的感悟,与各位分享。
关键词:刑事辩护 案件事实 证据 辩护律师
一、曲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审的辩护重点改变后由实刑改判为缓刑
该案中,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共指控九名被告人犯罪事实18起,其中曲某某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6起。该六起均是由其他被告人盗窃后转卖给曲某某,曲某某处于该案的最下端。
一审时,曲某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为其做刑事辩护,该所指派一名律师承办此案,后由于曲某某积极退赔等原因依法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一审辩护律师的工作主要通过去受害单位有关人员取得了曲某积极退赔的证人证言以及谅解书,并提出被告人曲某某系初犯,属从犯,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是,在曲某某涉嫌的6起犯罪中,曲某某与一审辩护人对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实质性的质证意见。庭审结束后,被告人曲某某在本案中涉嫌的6起犯罪事实均被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达20余万元。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法院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判决曲某某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宣判后,曲某某随即被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曲某某又被送入看守所。被告人曲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曲某某家属后委托我所为上诉人曲某某提供二审刑事辩护。我所指派指导老师李律师与我承办此案。我们经过认真细致地查阅案卷材料,首先发现了一审判决的一个明显错误,从曲某某的供述与其上线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中,曲某某仅能记得该案中涉嫌的第10起犯罪事实,盗窃作案的王某某也证明销赃给曲某某的经过,其他5起犯罪事实曲某某都无法回忆起来,其他人无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也仅能记得起向曲某某转卖过两次。
我们认真查阅本案的其他证据并会见上诉人曲某某,得知:曲某某开了一家废旧物资回收站,并有营业执照。被告人王某某是该废旧回收站附近收破烂的,均在白天去曲某某开的废旧回收站卖废铜烂铝,两人认识了有两年时间,卖废品的次数也很多。再无其他证据能够佐证本案上述犯罪事实。综合本案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李律师和我均认为本案指控上诉人曲某某的证据不足。经过二审庭审中,我们作为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出庭的检察员当庭也同意我们的辩护意见,仅认定曲某某起诉书指控第10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其他5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二审判决曲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上诉人曲某某后被执行社区矫正。
二、办理这起二审刑事案件的法律思考
思考一,刑事辩护对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刑事辩护不足百分之三十,基于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刑事辩护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7年10月11日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明确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要加强律师资源保障,要求对律师资源统筹调配,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同时也规定了对律师辩护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等要求。上述制度的实施,将会使我国的刑事辩护在往更高的一个台阶大步迈去,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为被告人辩护权的有利保障。
思考二,重事实、重证据是刑事辩护的生命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可见辩护人进行辩护时首先应依据事实与法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辩护律师在承办每一起刑事案件中,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后,辩护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应着重在案件事实、证据上下功夫,对非法证据提出排除意见,或提出证据证明力不足,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等意见,也可以从侦查、公诉、审判行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着手,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贿受贿等,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以扎实可靠的证据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在从案件本身去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轻罪还是重罪,有什么从轻、减轻、无罪证据或情节。
思考三、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负责的职业道德是辩护成功的关键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第四条规定: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遵守职业道德是每一位律师应当做到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辩护律师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开始进入律师行业时,一位老律师告诉我,“作为一名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不能错,检察官、法官错了,有二审、有再审可以纠正错误。律师就不行,错了就是不合格了。”作为一名年轻律师,学习理解新的法律规定与立法意图,要按照老前辈的教诲,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注重每一个证据与细节,力争做一名认真负责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