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聂晶晶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一起强制执行案件,为当事人追回欠款,挽回损失。本案立案后通过法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账户已被一外地法院查封,且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但本所律师仔细研判案件材料,同时深入调查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众多,且被执行人在被执行期间仍存在频繁的经济活动,同时其名下的账户虽均已被某外地法院查封,但查封期限已近一年,根据代理律师的代理经验,首封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划扣后,申请人往往对账户的续封缺乏重视,容易出现漏洞。于是在首封到期后代理律师立刻申请法院查询账户续封情况,果然首封法院未进行续封,同时被执行人账户确有大额资金入账,本案经过代理律师的深入调查、研判与不懈努力,最终取得了圆满成果。
《查扣冻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执行程序中银行存款的查封期限为1年,到期前需要申请人或代理人及时向法院申请续封。首封申请人或是轮候查封申请人,都需要注意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封手续。
如果像本案一样,确实没有及时续封,导致首封地位丧失的,申请人除了要与本法院继续沟通协调外,更应该及时向其他新获得首封地位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