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团队办理一起被控开设赌场罪案件,涉案流水高达410余万元,为被告人成功争取缓刑

来源:本站日期:2024-06-07 11:13:22

C某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1.jpg

案情回顾:

2017年-2018年期间,C某等五被告人在某APP平台上注册账号并绑定了自己的银行卡参与赌博,为获得网络赌博平台的佣金,部分被告人将注册的会员账号申请为代理账号并生成邀请码发展下级会员账号,部分被告人通过自己的账号帮助他人下注。经统计,四被告人下级会员账号在平台上累计投注充值4687871.83元,其中C某的下级会员累计投注充值高达4109823元。

案发后,C某找到了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瑞森律师介入后,立马了解案情、前往检察院阅卷,对案件进行研讨和分析,理清案件情况之后迅速给出了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后法院在审理时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C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法律依据: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的行为不限于传统的营业性场所为赌博提供场所,还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进一步明确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ND

编辑:瑞森新媒体团队

审核:聂晶晶律师

瑞 森 法 语:权利和义务就是得到和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