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森案例 | 张一鸣律师团队成功办理一起涉“飞天茅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被告人一审获缓刑

来源:本站日期:2024-02-04 17:50:59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假酒的情况下,从上线“曲"处以每件2988元购进6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共计支什179280元。被告人王以每件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明知是假酒的被告人刘,获款180000元,王从中获利720元。
2017年9月,被告人王再次从上线“曲”处以每件2988元购进5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共计支付149400元。被告人王以每件318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刘某,获款159000元,被告人王从中获利9600元。被告人刘又以每件3300元的价格将其中20件假酒销售给明知是假酒的路,获款66000元,被告人刘从中获利2400元。
2018年7月,被告人王再次从上线“曲”处以每件2988元购进8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共计支付239040元。被告人王以每件31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刘某,获款248000元,被告人王从中获利8960元。被告人刘又以每件3500元的价格将其中60件假酒销售给明知是假酒的路,获款210000元,被告人刘从中获利24000元。
2020年7月左右,被告人王再次从上线“曲”处以每件2988元购进1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以每件3692元购进2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共计支付 306184元。被告人王以每件3180元的价格将100件假酒销售给告人刘,获款318000元,被告人王从中获利19200元。
2021年4月。被告人王再次从上线“曲”处以每件3400元购进1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共计支付310000元。被告人王以每件3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刘,获款350000元,被告人王从中获利10000元。被告人刘又以每件3600元的价格将共中20件假酒销售给明知是假酒的路,酒款72000元至案发时尚未支付。
另查明,2021年4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路处扣押茅台酒20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对在案扣押茅台酒进行辨认(鉴定)认定,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又查明,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用于日常消费。案发后,二被告人分别在公安机关退缴5万元(暂扣)。
还查明,办案民警抓获被告人刘后,要求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上线,其表示愿意配合,后被告人刘给被告人王打电话称自己有事找他,让被告人王在办公室等,2021年4月20日20分许,由被告人刘指路,办案民警在某市将被告人王抓获。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自愿缴纳罚金80000元,被告人刘自愿缴纳罚金30000元。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纳非法获利,真诚悔罪,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一)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
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卷材料可以看出,王到案后能详细如实向侦查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多次的讯问中,被告人对整个过程从一开始就做了详细的供述,没有一丝隐瞒,没有胡乱编造。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又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认罪认罚的;(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三)具有悔罪表现的;(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而本案中,被告人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人民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原本购买该涉案白酒是用来自己日常饮用,并未有销售意图,而是同学刘认为口感不错,让被告人王帮忙给他买点儿,他用来自己喝或是招待朋友。由此可以知,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同时也并未存在伪造虚假授权文书等其他异常的交易行为,也未存在向广大消费者销售的犯罪行为,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量刑。
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之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将原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金额较大”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王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为48480元。在刑事侦查卷宗(一)第130页中,有关X公函【2021】46号关于刘、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撤回案件函载明:“现经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一十四条将原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金额较大”,并与2021年3月1日实施。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诉标准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商定之中,尚未出台。某人民检察院要求我局将案件撤回,并变更强制措施,等待相关规定出台后,再作处理。”
然而,最高院、最高检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日期截止至2023年3月5日。该司法解释将很快将迎来实施,且本解释第四条已明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王违法所得数额为48480元,且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交代案件经过,他本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深深的悔意,对侵害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也有了充分的认识,能改过自新,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请合议庭结合其认罪情节和坦白程度,并从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减轻量刑,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到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减轻量刑,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0 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微纳。)
二、被告人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违法所得484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刘违法所得26400元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由某市公安局追缴,由其直接上缴国库。)
四、扣押的假冒茅台酒二十件,依法予以没收。(已没收)

本案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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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鸣律师

张一鸣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至富平县人民法院,历任法官助理、法官等职务。因工作成绩突出,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司法机关多次借调工作。
任职期间,张一鸣曾荣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等功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嘉奖,以及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的多次表扬,被评为陕西法院十大新闻人物。
从法院辞职后,入职华夏银行西安分行,被任命为九级行员,公司律师。
现加盟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任党支部副书记,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副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西安市破产法协会宣传委员、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擅长业务: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劳动争议解决、房产建筑纠纷、合同纠纷、破产重整与清算等。
寄语:十余年的法院、政法委、金融机构、律师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练就了独特的案件办理风格,掌握了娴熟的法律运用技能,尤为擅长刑事辩护、商事诉讼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所代理(辩护)的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信任。

电话:1502961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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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秀琴律师

贾秀琴律师,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擅长业务:民商事、刑事、建设工程等领域。
寄语:做有思想的律师,让法治成为信仰。
电话:1774902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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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瑞森新媒体团队

审核:聂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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