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破产制度逐渐显现出了其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强大作用,一方面能够解放社会资源,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够完善市场的运行机制,挽救危困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保证进出渠道畅通灵活。但在实践中,法院驳回当事人破产清算的案件不在少数,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将从管辖、债权人资格、债务人主体资格、破产原因及申请材料五个方面分析法院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原因以及应对建议。
裁判要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本案系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原审法院裁定受理新疆大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发现新疆大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及资产负债表不符合破产清算的要求,新疆大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亦未能补充提交合格材料。至于新疆大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拟说明资不抵债情况,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无法确认,不符合破产清算的要求。
二、实务建议
END
转自:翰文法苑
审核:聂晶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