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检察院认为L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L某不起诉。
被害人Z某和Z某某对该不起诉决定书不服,认为该不起诉决定书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委托我所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与L某沟通赔偿事宜。

此外我团队小组查到,L某系当地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事发时间为周内,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第一条,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L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该规定,应当接受单位内的政务处分。
提交申诉书后,L某与我方被害人积极沟通处理,最终一致达成和解,我方被害人成功获得了赔偿。
END 审核:聂晶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