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一鸣律师、刘晟辛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W某亲属的委托,作为其被指控故意伤害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公安局作出了对W某刑事拘留的决定,经过两位律师认真负责的研究案情,认定该起案件嫌疑人存在正当防卫情节,后多次与办案人员沟通,最终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向犯罪嫌疑人亲属送达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释放证明书。
基本案情:
嫌疑人W某系高三在校学生,受害人与嫌疑人系同学关系,因琐事发生口角致二人在学校走廊内互殴,二人均有受伤。因受害人伤情较重,嫌疑人家属积极赔偿,但因赔偿金额协商无果,后嫌疑人家属报警处理。嫌疑人遂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张一鸣律师、刘晟辛律师在仔细观看视频资料、了解基本情况之后,在短时间作出辩护决策。委托当日便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安抚情绪。委托第二日便前往公安局递交辩护意见,申请取保。得知案件已移送检察院,二位律师又马不停蹄前往检察院与办案检察官沟通案情,提交材料。经过争分夺秒地努力,不懈地沟通调解,最终嫌疑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释放了犯罪嫌疑人。
律师意见:
根据本案案情,嫌疑人与受害人系同学关系,并无多大仇怨,系年轻气盛因口角打闹,监控显示受害人先用手指嫌疑人,后动手掐其脖子,扇嫌疑人巴掌,嫌疑人才还手,后二人扭打到一处后被分开,二人因此均有受伤。本案嫌疑人因与同学发生口角互殴致其受伤,其主观上因被辱骂、被打而产生反抗的心理,无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客观上也是反抗对方的侵犯,并非故意损害对方权益,故辩护人认为嫌疑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认为,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较小,无羁押之必要,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明显过重。嫌疑人日常表现良好,受害人受伤就医时嫌疑人家属也积极陪同并支付医疗费等。辩护人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法条解析:
【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
2024年3月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对77名被告人以正当防卫宣告无罪。报告明确提出: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
【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作为辩护人要善于利用这一措施,维护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使其免受羁押之苦。
本案代理律师

张一鸣律师
电话:15029615999

电话:13379035586
END 作者:冯天娇 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