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躲避别人的车辆
导致自己出事故
两车并没有接触
该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
没碰到也需要赔偿吗?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5日,原告王某骑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德杰小区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潼人民北路火车站段300米(德杰小区门前路段)时,被告罗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德杰小区车库突然驶出,准备进入主干道,王某为躲让罗某所驾驶车辆,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电动车倒地自己摔倒受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且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此次受伤和电动车受损与罗某驾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产生与事故方是否发生碰撞无必然关系,罗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案涉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
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也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式交通事故”。
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当事人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也有“优者危险负担”的理论,用于解决事故的责任划分,即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要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十字路口和无“斑马线”的道路通行时,应充分尽到注意义务,防止意外。车辆行驶途中务必遵纪守法,文明行车,珍爱生命,减速慢行,最大程度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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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聂晶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