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09月01日11时许,李某驾驶货车与袁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袁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无责任,后袁某住院花费医疗费2.33万元。经专业机构鉴定,事故造成袁某十级伤残,其自身疾病和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情对伤残结果负同等责任。出院后袁某多次找到李某要求赔偿,李某均以袁某自身“陈旧伤”也是造成其伤残的原因赔偿应当按相应比例进行剔除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袁某遂将李某及其车辆投保公司诉至河南省西华县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4.2万元。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驾驶货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与袁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伤残系袁某“陈旧伤”与事故共同造成赔偿应否按相应比例进行剔除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无责任。故李某应对袁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尽管鉴定报告中注明“陈旧伤”与事故造成的伤情对于袁某的十级伤残负同等责任,但其“陈旧伤”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也不存在过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裁判要点明确指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故李某关于赔偿应按“陈旧伤”相应比例进行剔除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袁某赔偿款13万元,李某支付袁某赔偿款1.2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中,陈旧性损伤与伤残评定构成联系时,能否依据损伤参与度比例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应把握其中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及保险公司免责的法定情形。当陈旧性损伤已转化为个人特殊体质,虽然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无责任对于损害发生或扩大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故不存在减轻或免除。
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同时交强险系保障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公益性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故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