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肆虐全国,在全国人民的全力抗击下,新增病例连日下降,但疫情带来的影响却仍在持续。本所针对疫情期间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做一解析。
问题一: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如何处理合同的履行问题?
瑞森解答:建议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双方可以首先考虑能否通过合同的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形式等来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确实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瑞森实务指引:
1、发送《告知函》
合同双方均应排查自身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确认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无法完成相关义务,及时向对方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及无法按时全面履行的情况做一说明,并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相关规定执行合同。
2、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确实已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建议及时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情况及自身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问题二:本次疫情能否构成股权转让义务延期履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瑞森解答:可以构成,疫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了延迟春节假期、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导致股权转让方无法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股权转让业务,客观上导致股权转让进度受影响,因此双方可以就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瑞森实务指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2日,但部分地区在此基础上还有所延长,交易双方应注意收集当地政府发布的放假、复工等相关政策性文件,作为证据支撑。
问题三: 本次疫情导致的股转转让进度延误期间的财产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瑞森解答:关注《股权转让合同》中对损失承担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未进行上述具体约定,建议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各自损失的承担方式。
瑞森实务指引:建议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问题四:本次疫情期间,公司自然人股东因感染本次疫情病毒去世的,如何处理?
瑞森解答:公司自然人股东因感染本次疫情病毒去世的,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瑞森实务指引:应充分重视并应用《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进行意思自治,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即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享有股东资格,避免由于股东更替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问题五:本次疫情发生前,双方已经产生争议,意图通过诉讼解决的,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瑞森解答: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因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其直接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本次冠状病毒疫情的出现,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本身并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瑞森实务指引:如果在疫情期间内,诉讼时效届满或即将届满,而权利人不能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及时以其他形式行使权利,如通过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以避免诉讼时效届满。
问题六:本次疫情发生前,双方已经产生争议,意图通过诉讼解决的,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瑞森解答:本次冠状病毒疫情中,如果当事人因是新冠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者其他被依法隔离的人员,确实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且本次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再计六个月。
问题七:本次疫情发生前, 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双方已经产生争议并正在通过诉讼解决,疫情防控期内上诉期满怎么办?
瑞森解答:根据法律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瑞森实务指引:例如,甲在2020年1月15日收到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正常上诉期15日于1月30日到期,然而因国务院对今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1月30日还处于节假日内,故上诉期应当于2月3日届满。
注:本文参考《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新冠肺炎引发的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指引》、《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问题指导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