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18件衣服旅游晒照后退货”的新闻,近日登上热搜,全网热议。
面对这种行为,商家就唯有无可奈何听之任之吗?从消法上看,不见得。
新闻事实
4月25日,黄小姐在李先生的淘宝店购入18件衣服,总价4600多块钱。五一长假过后,黄小姐以“不喜欢”为由,要求7天无理由退货。
淘宝店家李先生加了她的微信后,在她的朋友圈发现,她曾经穿着其中多件衣服旅游拍照。
法律分析
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法第二十五条中也做了“除外”规定(下列商品除外,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何为“完好”?这是有专门解释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在这个问题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了非常具体的判定标准。其中,关于服装类商品,如果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则视为商品不完好。
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进行了实际使用,已经使得商品不完好,商家是完全有理由拒绝退货的。
另外,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足够充分地证据证明,消费者是在恶意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原则,那么,深蓝君认为,商家也是有权利拒绝退货的。当然,这一取证确实存在困难。
事件尾声
7天无理由退货,本意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但若消费者总是滥用权利,最终只会让法律条文逐渐缩小权利的空间和边界。
昨天,淘宝官方做出回应,表示个案不会影响淘宝现行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依然愿意相信人性的美好。
阿里巴巴方面透露,客户体验部门已积极联系买卖双方协商处理。
申请退货的18件衣服中,9件曾在旅游过程中试穿、拍照,依据平台规则及买卖双方初步协商,这些衣服将不予退货,其余没有试穿且不影响卖家二次销售的服装,将进入退货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