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最新法律规定解析(三)——借条之殇

来源:本站日期:2015-10-04 11:42:29

【案例】某日,王先生找到张小姐言说自己打算开服装店,近期资金周转有点问题,急需用银子,问张小姐能否借给自己二十万救急。张小姐在询问服装店启动概况及相关情况后,考虑到自己和王先生相识多年,于是决定将钱借给王先生,但是为了安全起见,王先生需要出具借条给自己,王先生欣然同意。次日,王先生带借条一份,内容如下:

                                     借  条

    今借张XX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利率2%,6个月内还清。

                                                借款人:王XX

                                                    X年X月X日

    张小姐拿了借条,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将贰拾万元人民币转入王先生账户。

【风险提示】上述案例是民间借贷最常见的方式,借条也是老百姓书写借条惯有的模式,但是,这小小一张借条却隐含了数个可能导致张小姐的贰拾万变成“打狗的肉包子”——有去无回的风险,各位看官且看仔细了。

    风险之一:借条的真伪性存在风险。在上述案例中,张小姐拿到的借条是王先生事先书写好次日直接交给她的,那么这张借条上的签名就有可能并非王先生本人,如果到期后张小姐拿着借条催款,王先生主张借条并非自己所写,张小姐将是欲哭无泪,无处说理,因为根据民事纠纷处理的举证原则,出借人要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所以各位看官要切记:出借资金时,在双方未鉴定借款合同只是签署简单的借条的情况下,借款人书写借条一定要当面书写完成。所幸,在上述案例中,张小姐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出借款项的,否则,如果王先生赖账,她借给王先生的贰拾万真的就打了水漂。

    风险之二:利息约定不明,无法索要。上述借条中写明:“利率2%”,但是并未明确是月息还是年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张小姐一纸诉状将王先生诉至法院,则张小姐关于出借款项要求王先生按借条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要求是无法得到支持的。所以,各位看官,如果您在出借资金供他人使用并且约定好要支付利息的话,利率应写的明确,且应写明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最好附有大写,另要注意的就是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

    风险之三:借款的目的存在风险。上述借条只是言明王先生借张小姐贰拾万元,并未表明借款的目的,这就存在王先生日后提出这笔款项是赌债、借款是用于非法用途等抗辩,就给张小姐索要该笔款项徒增不必要的麻烦,所以看官您可要记好了:救人资金之急时,不仅要明确该笔款项是用于合法用途的,且要将用途在借条中书写明确更为妥当。

    风险之四:未将出借人、借款人身份特定化处理。上述借条中,只体现了叫王XX的人借了叫张XX的贰拾万元,如果王先生在日后主张自己并非借条上所述的王XX,那么张小姐要收回款项就要再费一番周折了。所以,看官们记住了:出借人、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书写明确、完整,与身份证上记载信息一致会免除后续的隐患。

    风险之五:出借的方式未约定。上述借条中仅表明借款贰拾万元,但未明确该款项是现金交付还是转账交付,假设在这种情况下,张小姐现金交付了该笔款项,日后王先生否认收到款项,那么张小姐仅凭上述借条主张王先生归还借款的要求在法院是很难获得支持的,根据审判实践,大额款项出借人仅凭书面借条或合同而没有交付凭证的,其要求借款人支付款项的要求一般会因证据不足而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另一种情况是,王先生出具了借条,而张小姐并未将款项如约交给王先生,但是随后却用借条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此种情况看似匪夷所思,但在实践中却真实存在,虽然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张小姐的诉求很难被法院支持,但是这样无端的会增加王先生的诉累。所以,看官们还是要记得:书写借条时将涉及款项的交付方式约定清楚,以免后患。如果是现金交付,就在借条中写明“今收到XXX出借的现金”的字样,如果不是现金交付,就一定记得书写出借方式为“银行转账”,并留存银行转账凭证,当然如果载入特定转款账户就更为妥当了。

絮絮叨叨,从一张小小的、普通的借条中扯出了这么多,看官们怕是累了,也怕了,小小借条的伤痛就言至到此吧,此处再多言几句:出借人最好事先备好书写的黑色签字笔,借条由借款人当面手写更为妥当,借款人书写时在末尾缀上“立此为据”,可以防止他人再添加内容,书写时尽量占满纸张,理由同上,呵呵。最后,附上借条一份,以备各位看官不时之需。

                              借     条

为XXXX,今收到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以现金出借的款项XXXX元(大写:),借期:XXXX,月利率(或年利率)X%,X年X月X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或年利率)X%支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

                                           借款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X年X月X日

注:1、如非现金交付,则“现金出借”四字改为“银行转账方式”。

    2、逾期利率可以约定,但也不能超出年利率24%的上限;如果未约定此项,则可要求按照借期内约定利率支付逾期利率;该款项本身未约定利率的,则可以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要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瑞 森 法 语:权利和义务就是得到和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