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当事人于某大约每隔3天会在他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图片+文字内容的广告,图片和文字内容表述一致,主要是帮助客户给国外社交媒体涨粉,由此获取一定的利润。之后,于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公安局拘留。随后,张一鸣律师团队接受其父于某某的委托,担任于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张一鸣、贾秀琴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于某,经过详细了解,律师团队对检察院出具了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当事人于某获得不予批捕,释放回家。一、于某仅仅是为了满足客户需要相关社交媒体涨粉服务,且客户不知道相应途径的信息差,进而从中赚取差价。于某自身并未实质在后台操作涨粉引流服务,也未参与任何犯罪活动。关于腾讯会议涨粉,于某是在一个微信群内认识的一个专做腾讯会议涨粉的第三人,客户把腾讯会议涨粉链接发给于某,于某再将该链接转发给第三人,并从中赚取差价。同上所述,于某自身并不操作后台涨粉服务,也未参与任何犯罪活动。至于,侦查机关在西安抓捕于某的客户(章某),其通过购买腾讯会议涨粉服务,在会议群内做违法犯罪活动,于某并不知情,同时章某与于某的经济往来不超过3000元。二、即使贵院认为于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某也不符合应当逮捕的情形(一)于某不具备刑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不属于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于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时,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等情形。对其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二)对于某不予逮捕符合最高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1、于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电话后,按时到达传唤地点,并且配合公安机关取证工作,属于自首,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2、于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愿意退赃。3、本案基本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于某供述基本稳定、可靠。崔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非暴力性犯罪,且于某本人无刑事犯罪前科和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日常表现一贯良好,所涉行为系初犯、偶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于某有固定住所,于某的家属亦能提供保证人,并愿意交纳保证金,愿意为其取保候审提供担保,能够保证于某随传随到。四、于某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幼儿,一个两岁多,一个刚出生不久,妻子也无正式工作,其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来源,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能够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综上,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同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第(二)(五)项之规定,辩护人恳请贵院根据于某符合以上条款所规定的情形,给予于某改过自新的机会,作出对于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1.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第十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本案辩护律师

张一鸣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至富平县人民法院,历任法官助理、法官等职务。因工作成绩突出,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司法机关多次借调工作。任职期间,张一鸣曾荣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等功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嘉奖,以及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的多次表扬,被评为陕西法院十大新闻人物。从法院辞职后,入职华夏银行西安分行,被任命为九级行员,公司律师。
现加盟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任党支部副书记,专职律师。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副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西安市破产法协会宣传委员、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擅长业务: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劳动争议解决、房产建筑纠纷、合同纠纷、破产重整与清算等。寄语:十余年的法院、政法委、金融机构、律师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练就了独特的案件办理风格,掌握了娴熟的法律运用技能,尤为擅长刑事辩护、商事诉讼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所代理(辩护)的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信任。电话:15029615999

贾秀琴律师
贾秀琴律师,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