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森成功案例|一起盗窃罪案,在一审阶段为被告人减刑三个月

来源:本站日期:2023-09-25 14:27:16

【涉嫌罪名】盗窃罪
【关键词】盗窃罪;主犯;涉案金额10万多元;羁押于灞桥看守所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
【辩护人】张一鸣律师,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刑辩部负责人,党支部副书记
【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
【办理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侦查机关以王某被盗窃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朱某一共盗窃了多台面包车,涉案金额10万元多元,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朱某就被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并被羁押于灞桥看守所。
【律师工作】
1、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其他同案犯的律师或家属取得联系,组织带领其他犯罪嫌疑人家属一起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审查起诉阶段,经反复研究卷宗后,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朱某从犯罪提起、准备工具到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及盗窃后的销赃均是主犯刘某所为。被告人朱某负责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明确向检察官阐述了辩护意见。
3、在案件准备移送法院起诉之前,辩护人与检察官就量刑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量刑建议调整为三年。辩护人到检察院与检察官再次沟通后,将检索的案例及辩护观点向检察官提供,检察官最终将量刑建议调整为三年六个月。
4、案件经过了开庭审理,在判决宣判之前辩护人积极和承办法官继续沟通减刑及罚金数额的问题,最终法院也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盗窃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此,本案辩护人取得了实质性的辩护效果。
【办案总结】
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除了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之外,还应该掌握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准确把握案情,抽丝剥茧的分析问题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单纯依靠经验办事,与时俱进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与实务信息;要坚定的站在自己当事人的立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具备共情能力,但又不能感性主导理性,遇到的每一个案子都要尽心尽力,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把握整个案件流程,持续跟进案件进度。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一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陕高法发〔2023〕1号
一、量刑的基本方法
(五)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5)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从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适用缓刑:
(2)具有二次以上前科的;
三、常见的量刑情节适用
10、对于共同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确定减少基准刑的幅度。
(2)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15、对于坦白,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5)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6、对于退赃、退赔的,退赃退赔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1、对于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常见犯罪量刑
(十一)盗窃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巨大起点四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1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1)确因生活所迫而盗窃的;
(2)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属初犯的;
(3)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从犯;
(4)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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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鸣律师

张一鸣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至富平县人民法院,历任法官助理、法官等职务。因工作成绩突出,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司法机关多次借调工作。
任职期间,张一鸣曾荣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等功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嘉奖,以及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的多次表扬,被评为陕西法院十大新闻人物。
从法院辞职后,入职华夏银行西安分行,被任命为九级行员,公司律师。
现加盟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任党支部副书记,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副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西安市破产法协会宣传委员、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擅长业务: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劳动争议解决、房产建筑纠纷、合同纠纷、破产重整与清算等。
寄语:十余年的法院、政法委、金融机构、律师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练就了独特的案件办理风格,掌握了娴熟的法律运用技能,尤为擅长刑事辩护、商事诉讼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所代理(辩护)的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信任。

电话:1502961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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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瑞森新媒体团队

审核:聂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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