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鸣、刘春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赃款去向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来源:本站日期:2023-08-28 14:35:11

赃款去向,是行为人对非法所得财物的一种处分,在一些案件中,赃款去向直接影响着定罪量刑。如诈骗罪,在实务中,行为人实施诈骗后,如果在案发前(立案前)退还全部诈骗所得,不会被认定为诈骗罪;亦如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那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分索取或收受的财物,会产生什么影响呢?对此,笔者个人理解如下,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行为人及时退还或上交的

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9条: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从犯罪构成来看,受贿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包括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其既未遂以“行为人收取财物”为划分标准,只要行为人实际取得或者控制财物,即可认定为既遂。综合犯罪构成,笔者作如下理解:

1.从立法的宗旨与精神出发,《意见》第9条第1款是将客观上有收受财物的行为,但主观上无受贿故意的情形排除在外。当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受贿的故意,客观上有收受财物的行为时,其已经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是当事人的财产权,当行为人既遂的那一刻,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就已经受到侵犯,如果事后又以其他原因认为受贿人不构成犯罪,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精神与理念。

2.索取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不适用《意见》第9条第1款之规定。相对于普通型受贿,索贿的主观恶性更大。形式上讲,《意见》规定的是“收受财物”,索贿的客观表现形式是索取财物。实质上讲,当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趁机索取财物的,其已经构成受贿罪既遂,故索贿不适用该款规定。

3.不构成受贿罪的退还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是受贿只是不构成受贿罪,不代表不构成其他犯罪。请托者为获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时,行贿人就已经成立行贿罪且为犯罪既遂。不论行贿人是否获得不当利益,也不论财物最终被如何处分,均不影响行贿罪既遂的认定。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讲,赃款属于重要的犯罪证据,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将财物退还,则意味着毁灭了行贿人的犯罪证据。

国家工作人员退还财物,旨在自己不受刑事追究,而不是为他人开脱罪责。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不需要特定目的,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意识到请托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认识到退还的财物可能是行贿的证据,依然退还给请托人的,就足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故意。主观上有帮助毁灭证据的故意,客观上有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主客观相统一,那么就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二、行为人受贿后作其他处分的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如果行为人将受贿款用于其他犯罪活动,构成新的犯罪的,则数罪并罚。例如,行为人将受贿所得用于行贿,构成行贿罪的,以行贿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职务的廉洁性坚决不容侵犯,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心系人民,努力为人民服务!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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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鸣律师

张一鸣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至富平县人民法院,历任法官助理、法官等职务。因工作成绩突出,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司法机关多次借调工作。
任职期间,张一鸣曾荣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等功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嘉奖,以及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的多次表扬,被评为陕西法院十大新闻人物。
从法院辞职后,入职华夏银行西安分行,被任命为九级行员,公司律师。
现加盟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任党支部副书记,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副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西安市破产法协会宣传委员、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擅长业务: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劳动争议解决、房产建筑纠纷、合同纠纷、破产重整与清算等。
寄语:十余年的法院、政法委、金融机构、律师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练就了独特的案件办理风格,掌握了娴熟的法律运用技能,尤为擅长刑事辩护、商事诉讼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所代理(辩护)的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信任。

电话:1502961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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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阳(实习律师)

刘春阳,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擅长业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寄语:竭尽全力,捍卫法治公正!

电话:1860921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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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一鸣、刘春阳
编辑:瑞森新媒体团队

审核:聂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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