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凌晨,A驾驶小汽车,在*小区附近,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A血醇浓度为205.31mg/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拘役三个月又十五天。
审查起诉阶段,家属委托霍焱律师、孙晓斐律师为A辩护。
律师接受委托后,翻阅案件证据材料,多次与A会见复盘案发期间经过,与检察官、法官沟通,联系A家属提交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
最终本案当庭宣判对A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
A已经羁押三十四天,对这一结果满意。
后附本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A家属的委托,指派霍焱、孙晓斐律师担任被告人A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就本案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对被告人A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鉴于本案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具体如下:
一、A系短距离行驶。
**年*月*日是周**,A驾驶***号******车,车辆当天限号。根据A的代驾记录显示,**年*月*日*:*,A代驾记录终点显示是在 “*********”。A吃饭地点是在******街的“********店”。A从停车点将车辆行驶至********小区地下停车场距离短,仅有二三百米左右。
二、A身患******,不适合长期关押。
A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住院治疗,经诊断确认A患有*******、*******、*****。出院医嘱:***********。A自**年*月*日被羁押之日起,就一直在******看病治疗、长期服药。A的身体状况不适合长期羁押关押。
三、A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并已实际缴纳。
A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并已实际缴纳。同时,A本身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又系初犯、偶犯。A挪车时间是凌晨,由于夜深且冬季天气寒冷,路上几乎无行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低,且A并未发生交通事故。A自称“在看到民警查车后便缓慢的停靠下车,在未吹气测试就承认自己喝酒,并主动测试血液酒精度”,这一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公司评价A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到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A案发前从未因饮酒被处罚。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在笔录里面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前后描述一致。
为使A彻底悔过自新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其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弥补其犯下的错误,恳请法院能够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充分从轻处罚原则,在量刑上对A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A的量刑在拘役两个月以内。
此致
*********人民法院
霍焱、孙晓斐
本案代理律师

霍焱律师

孙晓斐律师
END
作者:孙晓斐律师(霍焱团队执业律师)
审核:聂晶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