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申请人张某于2020年8月3日到被申请人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分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津贴1500元,绩效工资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浮动。2022年4月2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为由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申请人张某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以及加班工资,因此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并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基于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与加班工资,同时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经济补偿。
【答辩思路】
本案由张一鸣律师、夏玲律师、井垸律师组成办案小组,为此次仲裁案件全力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团队深入了解此案中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积极寻找有利切入点,形成了有利公司的答辩思路。
在此案答辩思路上,我方律师团队主要从申请人诉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出发,指出申请人所提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对其主张的所谓被申请人拖欠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的事实并无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应当承担其无法证明自己所主张积极事实的不利后果,请求仲裁委驳回申请人主张。
【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充分采纳了被申请人我方律师团队的答辩意见,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申请人所主张的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的情况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不予采信,对其仲裁请求亦不予支持。
仲裁委主持调解未能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仲裁委在充分考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所提供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指导律师
本案主办律师
本案主办律师
END 撰稿:刘哲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 瑞森见习生 审核:聂晶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