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主文摘录 |
1 | (2021)京民终752号 | 建设公司关于“依法改判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为限”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2 | (2021)豫民终106号 | 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一审法院受理,故本案不适用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3 | (2021)豫民终670号 | 一审法院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判决自2020年8月20日的罚息利率按年利率17.4%(即2019年5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的四倍)计算,存在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
4 | (2021)冀民终298号 | 大河物流公司与平安银行石家庄分行之间的纠纷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 |
5 | (2021)甘民终260号 | 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不能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即使本案可以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亦应适用2015年的相关规定,而非2020年的规定,而2015年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为24%。 |
6 | (2021)藏民终114号 | 一般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只要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都应该肯定合同的效力。 |
7 | (2021)甘民终110号 | 金融机构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各项费用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
序号 | 案号 | 主文摘录 | 观点归纳 |
1 | (2021)京02民终3032号 | 在平安银行主动将未付的利息和罚息合并计算年利率限定为不超过24%的情形下,已经不存在利息和罚息利率过高需要法院主动调减的问题。 | 金融机构所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合计不超过24%的部分,基本得到法院支持。 |
2 | (2021)沪74民终329号 |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不适用上诉人所称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年利率上限为24%,与法不悖,可予维持。 | |
3 | (2021)沪74民终1289号 | 一审法院判决开来商务公司按照年利率24%计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涉案《借款合同》之约定,亦未超过法律规定之上限,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 |
4 | (2021)粤01民终4533号 | 对于刘沃群上诉的利息计算问题,一审法院考虑实际情况,判决对逾期罚息部分不得计收复利,对于各利率计算的总和也调整为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一审判决已对利息的计算作出了相应调整,处理正确。 | |
5 | (2021)粤01民终10641号、16572号 | 由于双方《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整体费用较高,从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一审法院调整该利息、罚息和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亦无明显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 |
6 | (2021)粤01民终12263号 |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利息保护上限的规定。因此,胡天锡主张案涉借款利率标准过高不应超过年利率15.4%,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
7 | (2021)粤01民终25042号 | 本案借款出借人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故本案借款利息、滞纳金的认定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一审法院以年利率24%作为利息及滞纳金的保护上限并无不当。 | |
8 | (2021)粤03民终3607号 | 但一审已经根据本案情况进行了酌减并判决复利、罚息总计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违约日的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应扣减上诉人已还的罚息金额,属于个案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 |
9 | (2021)沪74民终404号 | 并以上述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上汽财务公司从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 金融借款合同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
10 | (2021)沪74民终1239号、1303号 | 合同签订于2018年6月、10月,上汽财务主张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0%即逾期年利率为19.77%,已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酌情调整逾期利率为上汽财务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0%计算。 | |
11 | (2021)沪74民终1546号 | 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部分,则适用起诉时的利率保护标准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来确定利率保护上限 | |
12 | (2021)粤03民终12799号 | 该三项之和明显超过华润银行深圳分行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相应数额,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对年利率16.6%的利息予以支持,对超过的部分请求不予支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由上表可以看出,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四地中级人民法院的的主流观点是支持金融机构所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合计不超过24%的部分,但上海金融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融借款利率保护上限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都存在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序号 | 法院 | 案号 | 主文摘录 | 观点归纳 |
1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京0101民初10971号 | 本案诉争借款系其在核准范围内向原告发放的金融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故原告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范金融借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包含利息、罚息、复利等在内的年利率不超过24%,基本上得到法院支持。 |
2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京0106民初26733号 | 森强公司主张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
3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1)粤0192民初10662号 |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是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自行调低,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
4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1)粤0192民初10881号 | 但原告起诉主张被告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从逾期还款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已进行了自行调低,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
5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1)粤0192民初24883号 | 因双方约定的罚息利率已经超过年利率24%,故被告应继续支付从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 |
6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粤0106民初1355号 | 但为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总计应不超过年利率24%为宜,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 |
7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粤0106民初13531号 | 但为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宜,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 |
8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粤0106民初18602号 | 但为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宜,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 |
9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粤0104民初30979号 |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手续费、利息及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 |
10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粤0105民初3614号 | 两被告要求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合计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谢端凤应以借款本金1581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20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违约金给原告。 | |
11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1)粤0115民初9108号 | 本案中,新供销公司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吴土先主张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损失进行调整,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
12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粤0303民初10863号 | 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支持,但利息、罚息的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 | |
13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京0101民初12922号 |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故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 主张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 |
14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京0106民初9015号 | 但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基准利率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 |
15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沪0106民初37782号 | 原告主张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0%即逾期年利率为20.67%已超过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本院酌情调整逾期利率为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0%计算 | |
16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沪0106民初42110号 | 原告主张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0%即逾期年利率为19.77%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本院酌情调整逾期利率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0%计算 | |
17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沪0115民初32216号 | 因涉案合同成立在2015年,故本院调整为按照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 | |
18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0)沪0109民初19908号 | 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部分,则适用起诉时的利率保护标准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来确定利率保护上限 | |
19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0)沪0109民初20190号 | 根据《民间借贷新规》之最新规定,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部分,则适用起诉时的利率保护标准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来确定利率保护上限 | |
20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粤0303民初22307号 | 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被告的还款总额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 |
21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粤0303民初43579号 | 本院认为利息、罚息、复利相加三者之和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对于被告未清偿部分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者相加之和合计按照以未清偿金额为基数,年利率15.4%计算。 | |
22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粤0304民初57373号 | 原告按年利率24%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罚息至2020年8月19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应按年利率15.4%计付,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 |
23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粤0305民初2999号 | 经查,案涉《委托贷款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05%。诉讼过程中,高新投集团主动调整罚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主张自2020年9月25日起以逾期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合并计收罚息、违约金,没有超出司法保护上限,本院予以支持。 | |
24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粤0306民初5278号 | 因此,被告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付利息。 |
作者简介 杨玉辉,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金融事务部专家委员,具备十余年国有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从业经历,拥有银行职业中级职称,具备企业理财顾问师(CFC)和证券从业资格,擅长处理合同类及与公司、证券等有关的民商事纠纷。 联系方式:17691235258(微信同号) 邮箱:yyh_lawyer@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