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先生诉称,他与赵女士于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均已见过对方家长及亲友,开始准备结婚事宜。赵女士提出要购买结婚用房,王先生遂于2016年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购房款450万元均由王先生支付。买房时赵女士称,若不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她名下,她就不结婚。王先生为结婚只好同意。双方因矛盾分手后,王先生多次要求赵女士返还房屋产权,赵女士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赵女士辩称,其与王先生不存在婚约,涉案房屋50%产权也不是彩礼,其也支付了一定购房款,房屋的产权比例是其与王先生自愿约定的结果。王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所有,是行使撤销权,但该房屋已经过物权公示,不具有可撤销性,故不同意王先生诉请。 法院审理 律师说法 彩礼一般是一方向对方赠送的订婚礼物或金钱,目的是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彩礼给付的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若二人达成婚姻关系,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从本质上看,彩礼的给付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赠与行为。但在实践中,若双方未能顺利缔结婚姻关系,一方父母或一方给付的财产是否应定性为彩礼?对此,应严格限定彩礼的范围。 男女在恋爱期间给付财产的目的不尽相同,不能将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全部认定为彩礼,一概都要返还。对于是否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财物,应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在与赵女士恋爱期间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各占50%份额。王先生虽主张登记在赵女士名下的房产份额属于彩礼,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赵女士应当予以返还,但在赵女士否认涉案房产份额属于彩礼的情况下,王先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故法院对于王先生的主张不予采信。同时,婚约彩礼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习俗,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文化背景,在判定是否完成举证责任时可参照当地风俗习惯、居民生活水平综合予以判断。
瑞森普法 | 恋爱时将房屋一半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想要回?有项证据太关键
来源:本站日期:2022-06-27 10:52:19
瑞 森 法 语:权利和义务就是得到和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