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本所与陕西省歌舞剧院有限公司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高级合伙人霍焱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为其提供专业化优质法律服务。
陕西省歌舞剧院是陕西省国有大型艺术表演院团,隶属陕西演艺集团,其前身为1940年成立于延安的“西北文艺工作团”,毛泽东主席亲笔为其题写了团名。改革开放以来,陕西省歌舞剧院创作演出了大量的弘扬民族文化精神、富有浓郁民族特色的优秀剧(节)目,先后出访五大洲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接待过一百多个国家元首和政要,为陕西建设 “文化强省”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本所成立六年时间来,已为上百家行政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常法服务过程中,本所律师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赢得了常法单位广泛的好评。
本次与陕西省歌舞剧院签约常年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将通过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为陕西省歌舞剧院的良好发展保驾护航,为陕西历史文化的传承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