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瑞森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胜诉

来源:本站日期:2025-02-27 09:04:14

        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杨娜、齐翠玲律师代理的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获胜诉,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85.9万元及利息。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原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的某商业广场部分工程进行承包建设。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承包工程,但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全部相关工程款项。

        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杨娜、齐翠玲律师在接受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咨询委托后,深入分析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制定诉讼策略及方案,目标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诉讼前期指导当事人为本案补充及完善证据链,到诉讼过程中数次庭审的充分准备及庭后与法院的充分沟通,杨娜、齐翠玲律师的专业分析和严谨的法律论证,为委托人的胜诉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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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要点

        针对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以及在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通常涉及到合同效力确认、工程质量认定、工期进度审查、违约责任确定、证据审查等,本案的主要庭审要点如下:

        1、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原、被告自愿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提交了银行支付凭证、对方签字认可的竣工结算造价审定单,证明被告尚有未付工程款共18859099.1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859099.1元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损失。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以18859099.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被告表示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已口头约定豁免利息,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故对被告所述,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另原告表示案涉工程保修期自2021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4日,故被告应以1885909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2023年10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

        3、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对于原告要求就被告该商业广场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关于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被告辩称质量瑕疵问题,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其施工已经过相关项目的验收,系合格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并未提出反诉,故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依法支付工程款。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应当支付欠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85.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原告对案涉商业广场项目登记在被告名下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部分的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1885.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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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瑞 森 法 语:权利和义务就是得到和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