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9年,某发包方与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全部损失。协议签订后,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自行招揽包括G某在内的六名工人进行施工。2019年9月,G某在二层建筑楼顶施工时,屋顶彩钢瓦坍塌,导致G某从二层屋顶摔下,随即送往医院救治。由于闭合性颅脑损伤等症状,G某临床死亡。
我所张一鸣律师、刘晟辛律师接受G某亲属委托后,立即组成办案小组,以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娴熟的法律技巧,协助客户厘清事实,严谨而准确地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变换诉讼策略。一审法院酌定G某自担 20%的责任,承包方负担50%的责任,发包方负担30%的责任。
之后,三方都提出了上诉,承包方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发包方赔偿G某亲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与停尸费共 541210.25 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发包方及G某亲属承担。我方提出:承包方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承包方未登记基本用工信息,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此外发包方与承包方皆有隐瞒死者信息的可能性。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找到G某亲属,尽到人道主义关怀义务,给其家属造成极大伤害,故应当驳回承包方上诉请求。
发包方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G某亲属要求其公司赔偿的全部诉请;2.撤销原判,改判承包方承担80%的责任。3.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G某亲属及承包方承担。我方提出:发包方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发包方案涉房屋年久失修,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且在施工前未尽到选任义务,致使错误选择不具备相关资格资质的承包方进场施工,故发包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过错大小,结合本案实际认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承担30%、50%赔偿责任,裁量得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得益于张一鸣律师团队充分的庭前准备及精彩的庭审抗辩风采,成功帮助当事人赢得胜诉。办案过程中,张一鸣律师充分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考虑问题,以细致严谨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赞扬。
律师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像G某这样在建筑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非常多,他们往往都是由熟人介绍到包工头承揽的项目工地干活,但他们对工地项目的发包、分包情况可能都不清楚,甚至连包工头是谁可能都搞不清楚,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没有人愿意承担责任,伤者维权也非常困难。所以,在处理这一类型案件时,我们律师会先根据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这些由包工头找来工地做事的工人,跟包工头成立直接雇佣关系,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没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一旦包工头的雇员在工作时受伤,发包单位需要与包工头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律师

张一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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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379035586
END 审核:聂晶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