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我所张一鸣律师和贾秀琴律师通过及时、高效、专业的辩护和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让当事人得以取得轻判的诉讼结果,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12月1日,被告人R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时将行人L某撞到,之后R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被害人L某在事故现场绿化带被路人发现且已死亡,酿成交通事故一起。被告人R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罪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法条规定了三种级别:第一档是基本型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严重的是第三档,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我所张一鸣、贾秀琴律师接受被告人R某家属的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R某。因为被告人R某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的,而且被害人L某是次日在绿化带被人发现已经死亡。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团队讨论后认为,本案的重点首先要从证据上分析被告人R某逃离现场的行为如何定义,到底是“逃逸致人死亡”,还是“死亡后逃逸”。如果是“逃逸致人死亡”,那么起点刑期是7年;如果是“死亡后逃逸”,那么就是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经查阅案卷,终于在案卷的“死亡鉴定书”中发现一个关键事实:被害人L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说明被害人L某在受到撞击的那一刻大脑就受到致命伤,“颅脑损伤”是已经无法抢救的,所以说被告人R某的逃逸属于“死亡后逃逸”,按法条应该是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根据关键证据我团队给出了一审辩护意见:本案的鉴定结论无法证明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不能将可能存在的存活率,这种高度盖然性的推定应用到证明刑事犯罪需要达到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上。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被告人成立交通肇事罪,存在逃逸情节,量刑幅度应在第二档。在量刑方面,首先,本案中被告人R某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其次,被告人R某到案后非常后悔,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最后,被告人R某系初犯、偶犯,平时一贯为人友善、遵纪守法方面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主观恶性较小,恳请人民法院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是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缺少相关证据支持,故对我所律师辩护的不应认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本案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R某与其家属均对结果表示满意。律师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机动车千万不要酒驾、不要毒驾、不要找人顶包,不要逃逸,保险到期一定要及时购买、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救治伤员、报警处理(可以争取自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