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森案例 | 我所代理的一起破产清算案获陕西省高院支持,裁定原法院立案受理

来源:本站日期:2023-11-23 15:24:42

2023年9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破终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陕西皓海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至此,该案历经五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陕西皓海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陕西皓海”)成立于2015年5月19日。该公司自成立后经营不善,连续亏损。为避免损失扩大,其于2019年8月29日决议以自行清算的方式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同时,清算组委托本所就该公司自行清算、注销等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接收委托后,指派以骆沙舟律师为首的律师团队,先后开展了接收、清点公司资料;申请清算备案手续;刊登公司注销公告;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接受申报债权;代理衍生诉讼案件等工作。

办案过程中,代理律师发现陕西皓海财产已不足清产债务。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产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故我所向清算组建议将本案从自行清算阶段转为申请破产清算。

2021年11月,我所以清算组名义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陕西皓海破产清算,同时报送了《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陕西皓海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情况说明》、《职工安置方案》、《执行裁定书》等。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未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2023年5月,清算组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我所律师与高院承办法官多次沟通,阐明相关法律法规,并说明利害关系。该院最终以“陕西皓海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一,故陕西皓海已具备破产原因……原审法院仅以陕西皓海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不全为由对于陕西皓海清算的破产申请未予受理显属不当。”为由,裁定本案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我所后期将积极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尽快提交相关材料,配合其妥善处理该破产清算案。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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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沙舟律师
骆沙舟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业务方向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重大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处置,企业合规管理等。
联系方式:1306039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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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瑞森新媒体团队

审核:聂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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